李光清律师亲办案例
深圳贩卖毒品罪判刑几年
来源:李光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9-24
浏览量:1115
案例一:深圳福田看守所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例 
 
 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。 
  被告人詹某绕,男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9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 
12日被逮捕,现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。 
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绕 犯贩卖毒品罪,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 
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 案。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华出庭支持公 
诉。被告人詹某绕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 结。 
  经审理查明,2012年8月9日下午,被告人詹某绕致电段某某向其销售毒品,段某某叫詹某绕 
将毒品送到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街道某某新村21栋306房的住处。詹某绕随后携带毒品到达上
述交易地点。双方交易完毕后,民警将詹某绕抓获,当场缴获毒品5包及通信工具IPHONE4手机一 
部。经鉴定,查获的毒品重19.48克,含甲基苯丙胺成分。 
  上述事实,被告人詹某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段某某、刘腊 
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、被告人詹某绕的供述、涉案毒品的照片、抓获经过、扣押物品清单、检查 
笔录、被告人詹某绕户籍信息、手机通话记录、办案情况说明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、涉案毒品 
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,足以认定。 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詹某绕无视国家法律,贩 卖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 
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 
  被告人詹某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超过10克,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鉴于詹某绕 
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认罪态度较好,且所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,可 
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詹某绕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 
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 
  一、被告人詹某绕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 
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,在深圳福田看守所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0 
年2月8日止);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,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;二、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 
19.48克、作案工具手机1部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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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光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律叁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2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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